![立法院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發布,仍維持「應繼分」,配套修正「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總統令·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新法於2027年2月17日生效。 圖/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立法院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發布,仍維持「應繼分」,配套修正「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楊子佛教禮儀公司](/uploadfiles/images/20260817_163208_4860.jpg)


立法院於今年(115)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委員提案,修正民法第1223條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放寬對遺囑人遺囑自由的限制。總統令 於2026年8月17日正式公告修正《民法》第1223條,發布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新制於(116) 2027年2月17日正式實施。
![總統令·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總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圖/總統府官方網站公報查詢 總統令·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楊子佛教禮儀公司](/uploadfiles/images/20260818_085847_6897.jpg)
▲總統令·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總統 賴清德 ·行政院院長 卓榮泰· 圖/總統府官方網站公報查詢
此次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主要是因應現代社會家庭生活型態改變,少子化、核心家庭普及下,兄弟姊妹間共同依賴家產的情形大幅減少,手足彼此關係不若以往緊密,在社會各界紛紛提出希望修法聲音後做出的慎重結論。
通常父母留給子女的財產包括房地產、退休金、投資所得、分紅......等等,立法也從「保障家族共享」轉為「尊重財產自主」。在「尊重遺囑自由」、「促進實質公平」及「保障弱勢手足」目標下,除了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其「應繼分」規定仍予維持,如被繼承人未於生前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產,亦無其他前順位法定繼承人時,其兄弟姊妹仍得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之。
目前法務部已報行政院審查中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配套修正現行「遺產酌給制度」及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等規定,盼使繼承法制更切合現代社會實際需求,也更臻完善。


▲1150728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懶人包簡報。圖/法務部發佈新聞稿
| 修正項目 | 內容說明 |
|---|---|
| 尊重遺囑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 符合現代家庭生活形態,並尊重遺囑自由,未來特留分保障將限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祖父母,兄弟姊妹將不再納入最低保障範圍。 |
| 修正遺產酌給制度 | 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的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難,得請求酌給遺產;並修正請求酌給遺產的程序,及增訂法院裁判的衡酌因素暨時效規定。 |
| 增訂繼承人特別貢獻制度 | 新增民法第1173條之1,正式引入「特別貢獻」概念,給予合理的評價。若繼承人中有對被繼承人的事業,提供勞務或提供財產給付、人為療養看護,或依其他方法,對被繼承人財產的維持或增加有特別的貢獻者,其特別貢獻的價額應加入繼承人的應繼分中。 |
| 加速遺產分割期限 | 將遺囑禁止分割遺產期間由十年縮短為五年,並增訂歸扣及特別貢獻的適用期限為五年,以避免遺產長期未分割,導致證據困難與法律不確定性,利益經濟發展及財產運用。 |
| 修正條文 | (第1223條、第1149條、第1173條之1、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民法繼承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正式修法,立法院2026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後頒布。總統令於2026年8月17日正式公告修正《民法》第1223條,三讀並發布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新制於(116) 2027年2月17日正式實施。 |
每個人都有要面對死亡的哪一天,因此你怎麼能沒有任何準備呢!在那一天或者無常到來之前,您可以先做三件事:
| 種類 | 主筆人 | 簽名 | 公證人 | 見證人 | 公證程序 | 費用 | 備註 |
|---|---|---|---|---|---|---|---|
| 自書遺囑 自書全文,註明時間並簽名 |
立遺囑者 | 親自書寫簽名 | 無認證不用 | × | 可不用 | 無認證不用 | 1.無行為能力人或未滿16歲,不得為遺囑。 2.遺囑用打字的無效。 3.有落款日期才有效。 4.日期較晚的效力優於較早的。 |
| 公證遺囑 口述意旨,兩人公證 |
公證人 | 簽名/指印 | 一位 | 兩位 | 需公證 | 依財產浮動 | |
| 密封遺囑 密封處簽名,兩人公證 |
無限制 | 親自書寫簽名 | 一位 | 兩位 | 需公證 | 1000元 | |
| 代筆遺囑 指定三人見證代筆 |
見證人 | 簽名/指印 | × | 三位 | × | × | |
| 口授遺囑 生命危急/特殊情形 錄音,兩人以上見證,三個月內有效 |
見證人 | × | × | 兩位 | × | × |



| 觀點立場 | 贊成「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 反對「廢除」(即贊成保留)兄弟姊妹特留分 |
|---|---|---|
| 立論基礎 | 財產自主權、遺囑自由、現代核心家庭趨勢 | 傳統親情倫理、血緣保障、避免手足在繼承後陷於困境 |
| 主要理由 | 限制遺囑自由,形同懲罰未生育或單身者;常引發家庭矛盾與訴訟糾紛 | 保障部分繼承人最低限度的法定應繼分,防止惡意剝奪繼承權 |
| 國際趨勢 | 國際多數國家(如日、德、法、韓、瑞士、義大利)已不保障旁系血親 | 應考量台灣民情與華人文化中親屬關係的特殊性 |
以下針為「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修法與繼承問題精選
| 資訊類型/依據 | 內容描述 | 相關引用來源 |
|---|---|---|
| 法律條文依據 | 《民法》第 1223 條: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民法第1223 條(特留分之決定)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 總統府公告 | 總統令: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 華總一義字第11500076161號 茲修正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pdf],公布之。 | 1150817總統府公報 |
| 法務部公告訊息1 | 新聞發布:立法院115年7月28日三讀通過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 法務部支持修法方向,將儘速推動配套修法,完善現代繼承法制 | 1150728刪除民法定姊妹特留分法務部新聞稿 |
| 法務部公告訊息2 | 新聞發布:刪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圖片資訊 | 1150728民法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懶人包簡報 |
| 法律專業解釋 | 特留分與應繼分之定義、計算方式,以及扣減權的 2 年/10 年時效規定。 | 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特留分 - 法律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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