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請假身分 | 親屬關係與對應天數 | 請假時限 | 薪資與假別計算 |
|---|---|---|---|
| 一般勞工 | ·8日: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6日:祖父母(含外公外婆)、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繼父母 ·3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法律無明文限百日,但依禮俗可分次請完。 | 工資照給,不扣全勤,排除例假日與國定假日。 |
| 公務員 / 軍人 | ·15日:父母、配偶 ·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5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 |
死亡之日起 100 日內請畢,可分次申請。 | 薪資照給,相關限制依身分法規辦理。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喪假不包含例假或國定假日。 |
| 專任教師 | ·15日:父母、配偶 ·10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5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 |
死亡之日起 100 日內請畢,每次至少半日。 | 適用公私立學校教師,例假日不計入。 |
| 公立學校代理教師 (3個月以上) | ·10日:父母、配偶 ·7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3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 |
死亡之日起 100 日內請畢。 | 例假日與國定假日不計入天數。 |
| 假別天數 | 適用親屬關係 | 重要權益保障說明 |
|---|---|---|
| 喪假 8 天 |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 | ·工資照給:喪假期間薪資照常發放。 ·全勤保障: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排除假日:請假天數遇到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均不計入,可順延。 ·分次請領:可依治喪習俗與儀式需求申請分次請完。 |
| 喪假 6 天 | 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公外婆)、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 |
| 喪假 3 天 |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 假別天數 | 適用親屬關係 | 重要權益保障說明 |
|---|---|---|
| 喪假 15 天 | 父母、配偶 |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 ·依據:《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請假作業規定》 ·依據:《教師請假規則》 ·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喪假 10 天 | 繼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 | |
| 喪假 5 天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繼父母、兄弟姊妹 |
| 補助類別 | 適用對象身分 | 親屬過世補助標準(薪俸額) | 申請時限與特殊重要限制 |
|---|---|---|---|
| 全國軍公教 生活津貼 (喪葬補助) |
編制內公教人員、國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 ·父母、配偶過世:補助 5 個月薪俸額。 ·子女過世:補助 3 個月薪俸額。 |
·申請時限:須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向任職學校或機關人事室提出申請。 ·資格限制:申請對象以父母、配偶「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
| 公教人員保險 (公保眷屬 喪葬津貼) |
法定參加公保之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公務人員 | ·父母、配偶過世:補助 3 個月保險俸(薪)額。 ·子女過世: △年滿 12 歲未滿 25 歲:補助 2 個月。 △未滿 12 歲:補助 1 個月。 |
·申請時限:自親屬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請求權時效長達 10 年。 ·折算機制:若因特殊狀況導致眷屬喪葬津貼低於原得請領之生活津貼,可向原機關補領差額。 |
| 假別天數 | 適用親屬關係 | 分次請假彈性規範 | 重點 |
|---|---|---|---|
| 喪假 10 天 | 父母、配偶 | ·分次彈性:考量民間傳統治喪禮俗(如頭七、告別式、百日等不同儀式),教師可申請分次請假。 ·最小單位:每次請假之給假基準,最少需以「半日」為單位申請。 |
·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100日內請畢。 ·喪假期間,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皆不計入天數內。 ·私立學校代理教師喪假,則依各校聘約規定或勞基法相關規範辦理。 |
| 喪假 7 天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 ||
| 喪假 3 天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 |
| 法規制度別 | 制度優勢(正面效益) | 制度限制與相反觀點(潛在影響) |
|---|---|---|
| 勞工請假規則 | 請假時間具備彈性,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在死亡百日內全部請完,有利於配合多元的傳統禮育或宗教分段治喪需求。 | 相較於公職人員,勞工的法定喪假天數明顯較少(如父母過世,勞工僅 8 日,公務員有 15 日),若面臨繁複後事恐假數不足。 |
| 軍公教請假規則 | 給假天數相當充裕,最長可達 15 日,能讓家屬有完整時間平復悲傷情緒並辦妥告別式;且編制內人員享有高額喪葬津貼補助。 | 設有嚴格的「死亡起 100 日內請畢」限制。若遇特殊狀況(如合爐改期、海外處理)導致後事期程拉長,超過百日便無法請領。 |
| 參考法規 / 主管機關行政函釋 | 核心查證內容 | 公開檢索 |
|---|---|---|
| 《勞動基準法》第 43、79 條 | 確立勞工因喪事得請假之權利,並明定雇主若違反相關給假或扣薪規定,可處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 台灣全國法規資料庫 |
| 《勞工請假規則》第 3、9、10 條 | 明定各類親屬喪亡給假天數、全勤獎金不得扣發,以及事前報備、事後檢附願供證明之程序。 | 台灣全國法規資料庫 |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 規範公務員 5 至 15 日之喪假天數,並限制須於親屬死亡百日內請畢。 | 銓敘部法規查詢系統 |
| 《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 | 明定專任教師喪假天數與公務員一致,每次請假至少半日,且同樣受百日限制約束。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生命的意義,在於人與人的相互照亮。我們將每一次服務圓滿後的感恩,化為社會公益的行動,讓每個生命的終點,都能成為一個新的善緣起點。—— 楊子佛教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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