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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也能請領喪葬給付|各類喪葬補助及給付系列2

什麼條件能請領國保喪葬給付?可領到多少錢?怎麼申請?請領期限有多久?


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台北服務處/ 撰文.2024-03-12

本文摘要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保障事故包括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亦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以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是我國於97年10月1日開辦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的保障事故包括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四種。亦即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時,分別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三大年金給付保障,以及「生育給付」、「喪葬給付」二種一次性給付保障。

國民年金的主要納保對象是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國民,被保險人不須申辦加、退保,由勞保局比對戶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

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1月1日起,由1萬7,280元調整為1萬8,282元;另自112年1月1日起,由1萬8,282元調整為1萬9,761元,保險費率為10%。

要符合什麼條件才能請領國民年金的喪葬給付?可以領到多少錢?要怎麼申請?有規定要在多久期限內提出申請嗎?以下說明之。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請領資格

只要是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就可以由「支出殯葬費的人」一次請領喪葬給付。如果是在「國保退保期間」或「65歲以後」死亡的人,由於死亡時不是國保被保險人,所以不能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2)國民年金喪葬給付標準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的金額是按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
國民年金保險月投保金額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19,761元。舉例,若被保險人於112年1月15日參加國保期間死亡,則喪葬給付金額為19,761元×5個月=98,805元。
 

(3)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請領時應備文件

符合喪葬給付請領條件欲提出申請的人,備妥下列書件後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組(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送件 :
  1. 下載列印「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為法院判決書。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4. 支出殯葬費的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5.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4)國民年金喪葬給付請領期限

喪葬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次日起算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國民年金給付項目其中包含了遺囑年金及喪葬給付,但僅能擇一申請。|楊子佛教禮儀公司
▲國民年金給付項目其中包含了遺囑年金喪葬補助,但僅能擇一申請。
 

2.遺屬年金

(1)遺屬年金請領資格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有符合請領條件的「當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2.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3. 領取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2)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

依序順位是: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存在,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的受益人,不能由被保險人自行指定。
 

(3)遺屬年金給付金額

A.依被保險人死亡時點,有不同的給付計算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發給。
  2. 年滿65歲但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依公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50%」發給。
  3. 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原先在領的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半數發給。
B.基本保障金額: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3,772元,則按3,772元發給。

C.按遺屬人數加發年金:
同一順位符合資格的遺屬有2個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計至50%。
 

(4)遺屬年金請領手續

A.下載列印「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https://www.bli.gov.tw/0014266.html),於申請書第一頁填妥被保險人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及匯入帳戶方式(只能選擇一種勾選):
  1. 如由一人代表請領,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帳戶資料(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擇一勾填)。
  2. 年金如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姓名及帳戶資料。
  3. 在第一頁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影本。
B.申請書第二頁填妥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最後不論有幾位,所有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如果依上列規定計算出來的金額不足3,772元,則按3,772元發給。

C.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若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判決書。
  2.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若是配偶,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若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若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口名簿影本。(毋須檢附戶籍謄本)
  3. 申請人若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申請書上須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D.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109年5月以前為月投保金額)」:
  1. 子女或孫子女成年(見下一則)、25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亦可檢附已蓋妥當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而且每年9月辦妥註冊程序後要再重新檢附在學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8月底止。【註:若係就讀於國內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或大專院校(不含軍事學校),且已在申請書上填寫學校名稱者,即可免檢附在學證明資料。】
  2. 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
  3. 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法院監護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其監護人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監護人非本國籍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 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基本工資」: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因應民法自112年1月1日起將成年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依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未成年」請領條件,以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係於「112年1月1日以前」或「112年1月1日(含)以後」:
  1.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以前」:以未成年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身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未滿20歲仍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配偶有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者,亦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至該子女20歲止。
  2. 如子女係於11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其未成年之條件,須未滿18歲,始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3. 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為「112年1月1日(含)以後」:其子女(含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兄弟、姊妹)未滿18歲,可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F.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

G.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或送交到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5)遺屬年金何時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送出申請後,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件,審查都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完備,會從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並在次月底前匯到申請人指定的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直到遺屬不符合請領條件應停止發給的當月,或死亡當月為止。

如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自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追溯補給之。
 

(6)遺屬年金為何停發

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其中一項情形發生時停止發給:
  • A.配偶再婚:從再婚的次月起停止發給,以後即使再離婚,也不能申請恢復發給。
     
  • B.未滿55歲的配偶因為有扶養子女而領取遺屬年金者,當扶養的子女已不符合請領條件,而配偶本身亦不符合請領條件時:從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的次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停止發給原因消滅,申請人必須自行檢具符合資格或停發原因消滅的證明文件重新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才會再發給。
     
  • C.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之次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停止發給原因消滅,申請人必須自行檢具符合資格或停發原因消滅的證明文件重新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才會再發給。
     
  • D.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從法務部矯正署檢送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相關資料至勞保局之當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法務部矯正署檢送前述情形消滅之媒體資料至勞保局,或遺屬自行舉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情事已消滅,則自接獲媒體或舉證資料當月起恢復發給。
     
  • E.失蹤:從警政機關檢送編列案號的失蹤者媒體資料至勞保局當月起停止發給。之後若警政機關檢送失蹤撤案媒體資料至勞保局,或遺屬自行舉證失蹤情事已消滅,則自接獲媒體或舉證資料當月起恢復發給。
 

3.參考網站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2-23961266
  •  https://www.bli.gov.tw/0017383.html
 
有任何禮儀服務疑問,楊子佛教禮儀提供全台24hr客服專線 0800-36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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